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
種子生產與經營
第四章 種子生產
第二十條 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。
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、常規(guī)種原種種子、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,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審核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核發(fā);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,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核發(fā)。
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?。ㄒ唬┚哂蟹敝撤N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;
(二)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;
?。ㄈ┚哂信c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、檢驗設施;
(四)具有相應的專業(yè)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;
?。ㄎ澹┓?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,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。
第二十二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生產種子的品種、地點和有效期限等項目。
禁止偽造、變造、買賣、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;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(guī)定生產種子。
第二十三條 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執(zhí)行種子生產技術規(guī)程和種子檢驗、檢疫規(guī)程。
第二十四條 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,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,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。
禁止搶采掠青、損壞母樹,禁止在劣質林內、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。
第二十五條 商品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,載明生產地點、生產地塊環(huán)境、前茬作物、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、技術負責人、田間檢驗記錄、產地氣象記錄、種子流向等內容。
第五章 種子經營
第二十六條 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。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,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(fā)放制度。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核發(fā)。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、常規(guī)種原種種子、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,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審核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核發(fā)。實行選育、生產、經營相結合并達到國務院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注冊資本金額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(yè)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審核,國務院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核發(fā)。
第二十七條 農民個人自繁、自用的常規(guī)種子有剩余的,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、串換,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。
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、學校、科技人員研究開發(fā)和依法經營、推廣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。
第二十九條 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?。ㄒ唬┚哂信c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
(二)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、檢驗種子質量、掌握種子貯藏、保管技術的人員;
?。ㄈ┚哂信c經營種子的種類、數量相適應的營業(yè)場所及加工、包裝、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;
(四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,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,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。
第三十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(qū)域由發(fā)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。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(guī)定的有效區(qū)域設立分支機構的,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,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(yè)執(zhí)照后十五日內,向當地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(fā)證機關備案。
第三十一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種子經營范圍、經營方式及有效期限、有效區(qū)域等項目。
禁止偽造、變造、買賣、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;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(guī)定經營種子。
第三十二條 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、主要栽培措施、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,并對種子質量負責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。
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,由國務院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有計劃地統一組織收購和調劑使用,非指定單位不得在基地范圍內組織收購。
未經國務院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同級人民政府規(guī)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。
第三十四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、分級、包裝。但是,不能加工、包裝的除外。
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;實行分裝的,應當注明分裝單位,并對種子質量負責。
第三十五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。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、品種名稱、產地、質量指標、檢疫證明編號、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。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。
銷售進口種子的,應當附有中文標簽。
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,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,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。
第三十六條 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,載明種子來源、加工、貯藏、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(huán)節(jié)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、銷售去向等內容。
一年生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種子銷售后二年,多年生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經營檔案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行政主管部門規(guī)定。
第三十七條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主要性狀描述應當與審定公告一致。
第三十八條 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種子應當附有檢疫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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